山东省犬禁养名单(山东省禁养犬种)

2023-01-09 10:00 点击:228 编辑:admin

1. 山东省禁养犬种

美国斯塔福梗、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波音达猎犬 、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可蒙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拿波里獒犬、牛头梗、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伯恩山犬、藏獒犬、大白熊犬、大丹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犬、兰西尔犬、灵提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马雷马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左犬、沙克犬、西班牙加纳利犬、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

2. 青岛禁养大型犬名录

35种禁养犬的品种包括,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秋田犬、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汉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苏格兰牧羊犬、比利牛斯獒犬。除了这35种犬只之外,还包括烈性犬,以及成年犬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均是禁止饲养(盲人、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

3. 山东潍坊禁养犬种

俗称狗杠鱼,属渤海区域底层鱼类。身形长圆,有点“龙”相。传说此鱼曾不服龙王管辖,还声言要与龙王比个高低。龙王听说后,下令狗杠鱼寿命不超过一年,必须当年死。生长在潍坊滨海的狗杠鱼,个大肉肥,肉细嫩、味鲜美,即可红烧又可做汤,已列入《中国名菜谱》。沿海区域又有:“十月光鱼赛羊汤”的民谚。

4. 山东省禁养犬种有哪些

德牧是外国引进的犬种,属于烈性犬只,根据东营市颁布的犬只管理规定,这种犬是不可以私人养殖,单位如果养殖必须报备并放于笼子里面才可以。

5. 山东禁养犬种2020

济南市禁养犬种

美国斯塔福梗、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波音达猎犬 、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

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可蒙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拿波里獒犬、牛头梗。

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伯恩山犬、藏獒犬。

大白熊犬、大丹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法国波尔多犬、兰西尔犬、灵提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马雷马犬。

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左犬、沙克犬、西班牙加纳利犬、雪达猎犬、寻血猎、意大利那不勒斯犬。

6. 山东禁养犬的规定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7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 收容与留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7. 山东禁养犬种名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2021养犬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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