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宠物医院几点开门(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

2022-10-08 16:05 点击:286 编辑:狄岚

1. 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

我家和我同事10来只猫都在朝阳区动物医院做的,在朝阳医院东门对面,服务好技术也好,价格合理。其实每个区县都有动物医院,经营都很规范,你找一家离你近的就可以了。别去私人的宠物医院。要是离农业大学近,农大动物医院也很好的。


2. 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好

上海爱侣宠物医院不错,在普陀区,是一所正规的宠物医院,服务态度好,收费合理,深受消费者的好评。


3. 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比较好

一、山东农业大学心仪动物医院

二、宠森堡动物医院

三、龙腾宠物医院(二中店)

四、爱宠之家宠物医院

五、咚来咪动物医院

六、周阳宠物医院(宝龙院)

七、泰宠康宠物医院(泰安店)

八、汪族宠物医院(南湖店)

九、尤尤宠物医院(岱道庵路店)

十、派派熊宠物诊疗中心(新泰店)


4. 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最好

上网查有执照,评论好的诊所去打,价格应该都公道的。

中山公园附近貌似不多,你可以去天山路那边有家香榭丽 或者去哈利,不过前段时间哈利出了问题,就不推荐了


5. 上海有公立的宠物医院吗

上海有50家宠物医院


6. 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可以看鸟

几千万人口城市,花鸟市场拆的拆、搬的搬,越来越少了!上海宁老了,小上海宁连上海闲话也不会讲了,新上海人和外地人人家不白相花花鸟鸟的,也没办法了,上海滩老百姓只能在家喝茶打麻将了!


7. 上海宠物医院在哪里

1. 佩仕动物诊疗医院

  营业时间:09:00-21:00

  该宠物医院位于都市路3858号,它一共有五层,整体的规模还是很大的,对卫生非常的注重,每天都会全院消毒,还有不少的特色科室,收费也很合理。

2. 佩兹动物医疗

  营业时间:09:00-18:00

  该宠物医院位于黄浦区东青莲街99号,它成立于2000年,在上海有两家分院,所设立的科室也比较丰富,医疗水平亦可,另外它家临时加诊的费用收的比较高。


8. 上海有哪些宠物医院

浦东新区私人宠物医院有几处,上海宠伊宠物医院位于成山路大华锦绣华城附近。为独立建筑体、总面积约约450平方米左右,交通便捷13号线可以到达、但不能带宠物。另外还有24小时营业了宠爱囯际动物医院位于世纪公园附近可自驾车过去。


9. 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看眼睛最好

目前从事验光的人员可以分为四大类。一,什么都没学,仅用电脑验光再加减镜片的方法给人验光的。

二,初步培训速成人员,这样的人所学有限,学得不深入,简单的可以,稍有难度就不行就错配。

三,医生验光,对验光懂一些,但不深入,水平说实话和普通验光员应该差不多。但对眼球结构眼病方面了解甚多,这里所说的还是真正的眼科医生,普通医生对眼睛了解的就更少了。。

四,验光技师验光。验光其实是“眼视光学”专业所学的知识,所学内容包括眼球结构,眼各组织的功能,眼病的鉴别等,最主要的是学习光学知识,凹透镜,凸透镜,柱面镜,三棱镜,成像规律,双眼协调能力等。他们的所学都是为验光服务的,也可以说是对验光知识懂得最多的人,他们的学习重点就是验光,这样的人出来后称为验光师。学习内容比较深入,特别是一级验光技师在取得此资格的时候要求懂得所有的验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高难度的验光知识必须要掌握,必须有论文写作与论文答辩过程才能通过。

验光的很多操作必须要求验光的人懂得原理才能操作,如果没有学通有些项目是做不了的。一个低级别的技术人员不可能懂得高级别的东西,打个比方就象一位小学生不可能会做初中生的题目一样。

如果眼睛难度不高,大多数人都可以验,但精度怎样那就难说了,如果眼睛情况比较复杂,那就必须找验光技师才能解决。

不过现在有的医院逐渐也有取得验光技师资格的人进行验光了。

建议在当地找水平高的“眼视光学”专业出身的验光师给你验光不要找非这个专业出身的医生,因为医生的专长是看病对验光不是太精通,验光是验光师的长项,验光师验光才是对口的,最好找技术等级高的人,懂得深的人,半路出家没有经过学习人,和不是眼视光专业毕业的医生就不要找了。技术水平还有等级之分。

验光级别的划分是这样的: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五级/初级技能

一级二级才是真正的验光师,后面有技师两字,三四五级为验光员,后面是技能字样。去当地找一找吧。


10. 上海哪里有宠物医院可以看守宫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本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的《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县)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

  4、负责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6、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7、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县)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犬只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公安分(县)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公安分(县)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原南汇地区除外)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县)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当出具《收容犬只清单》交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公安分(县)局后勤保障部门按各区(县)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绝育犬只减半收费犬类管理费的,需由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由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资质的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出具的相关绝育手术证明。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公安分(县)局后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后勤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跨区(县)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部门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根据《条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当场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的养犬人或者单位;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条例》规定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包含五百元)罚款处罚,可由属地派出所批准作出;五百元以上(不包含五百元)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公安分(县)局批准作出。

  (五)公安部门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七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二,共三联)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三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六)公安部门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见附件三,共两联)和《收容犬只清单》(见附件四)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七)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二)》,告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有权申请听证程序,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公安分(县)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以上(含35cm)的犬只。

  (四)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遇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的,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予以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公安分(县)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七)本市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等养犬管理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法律文书,适用市局相关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十)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的规定,各公安分(县)局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协调本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落实指定的动物防疫点,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和防疫、免疫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参照本意见“养犬登记和年检”规定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市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下一篇:日本人一般养什么宠物(日本能养什么宠物)
上一篇:上海宠物用品博览会(2020上海国际宠物用品展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