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5年7月14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设立养犬管理区。养犬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养犬管理区内养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工商、牧业、卫生、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
第七条 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军犬、警犬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九条 养犬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二)携犬到牧业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进行免费疫病检查,注射疫苗,取得《犬检疫免疫证》;
(三)持《犬检疫免疫证》到市公安机关领取《养犬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养犬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时养犬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养犬证》和《犬检疫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
(一)每只小型观赏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300元;
(二)每只表演用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为500元。
科研实验用犬和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养犬管理服务费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养犬管理及检疫、免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四条 《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应当将犬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并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十六条 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十七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当地牧业、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第十九条 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 举办犬展览、犬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出示证件的,养犬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登记、审验的;
(四)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限制养犬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养犬状况 1, 首先请容许我引用国际动物保护基金会多年前的文献资料: 养狗可以帮助老年人解除孤独感,提高运动量,增强与社会的交往;令中青年人在紧张忙碌之余休闲放松,缓解心理压力;为儿童提供玩伴,使儿童尊重弱小生命,培养爱心与责任心。 国外大量医学研究证明,狗能改善人的健康状况,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与狗相伴不但可以降低血压和胆固醇,减少冠心病发作,还可消除寂寞,减轻病痛。 国外的公园街头人们携爱犬散步是一道美丽的风景,而中国视狗为可怕的动物…… 据统计,工业化国家的家庭养狗不分贫富在30%以上,日本东京居住拥挤,也超过20%,这说明养狗是人类的需要。 2,北京城市伴侣犬增加的背景北京乃至全国伴侣犬的增加除国际动物保护基金会所提出的世界认同外,更与中国特色的社会背景有关。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制建设、政治文明、体制弊端的去除长期以来滞后于经济发展,政治架构与文革期间无大差别,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节奏加快、压力增大,人们忧患意识增加。面对世态炎凉、贫富差距拉大和可持续发展的腐败现象,人们感到非常郁闷,养狗也可以解闷,更由于社会治安不尽如人意,公民出于安全的考量选择养犬、养大犬这是非常朴素、自然的民意,本市正在按每年二位数增长着,这也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 3,养犬人中确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够自律遛狗不拴链、不清除狗屎、不及时制止吠叫等给不养犬人同时也对文明养犬人带来不便和侵害,这和国民整体素质有关,同样也与[[的管理素质有关,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法规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来逐步解决。 4,享受网络科技,本市文明养犬及犬文化正在不断提升中由于享受了现代网络科技和文明,各类网站设立了成百上千的犬种俱乐部和各种宠物网,我们高兴的看到网友们通过网络交流经验,组织各种活动,包括植树、慈善捐款、救助流浪猫狗、进社区宣传文明养犬等公益活动(当然也有网上流行的FB活动,绝对是自费,拉动饮食消费,予社会有益)另外呼吁科学立法、文明养犬等等做了大量的工作。譬如比格犬中国俱乐部二年前就制定了“城市养犬生存手册”非常细致、科学的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万科青青家园成立了爱宠协会,加强了自律受到业主和物业的好评。这是一股积极向上,推动文明养犬的中坚力量,正在改写着北京的犬文化。 5,就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举办了一系列的论坛或研讨会一些犬种俱乐部和动物保护组织邀请动物学家、传染病学教授、社会活动人士、动物保护志愿人员,教育工作者、大专院校学生和普通市民等举办了各种论坛、研讨会就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如:北京41种犬烈性与否论坛 (2005.6.11) 构建社区和谐养犬环境研讨会 (2005.8.13) 养犬与法暨构建社区和谐养犬环境研讨会 (2006.6.11)防治狂犬病推动动物保护立法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6.10.14) 另外一些犬种俱乐部携带金毛、拉布拉多、苏牧等所谓大型犬到残障学校、太阳村等地进行公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反响,这些都是民间自行组织和实施的,相对于[[却是一片空白。 6, 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人员对社会作出的伟大贡献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以及各界志愿人员长期以来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下,艰苦努力积极救助流浪猫狗,细致审核领养家庭的情况,并及时回访,减少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和疾病的流传,在尊重生命、保护环境、人和自然和谐发展、推动保护动物立法等方面作出了伟大的贡献,我深深地对他(她)们表示敬意。同时也 BS那些该做而不作为的部门。 7,缺乏对城市伴侣犬的认知是导致政策失误的原因之一由于人们对城市伴侣犬缺乏了解和认识,容易把伴侣犬与万恶旧社会地主老财家的看门恶犬相提并论。更由于无良媒体的片面报道,去年狗年在中华大地上煽起过一股恐狗、仇狗的宣传,不负责任的挑动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矛盾,更有甚者还上演了不少抓狗、打狗和杀狗的闹剧,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无过错但身高超过35厘米的金毛、拉布拉多、哈士奇、苏牧等世界公认的性格温顺的犬种不给登记和注册,实行限制,进而实行抓捕,硬是把已融入家庭生活的人类的朋友、事实证明给该家庭带来无限康乐的狗狗拆开,在世界犬文化史上留下了丑陋的一笔。 8,现行的管理办法疑是执法和立法部门的私生子,缺乏“公”性城市社区内客观的存在着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但民间有很多积极向上,提倡文明养犬的首创精神和行动,消极和积极因素同时存在。我不怀疑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管理好社会的养犬行为,但是该地方性行政法规其立法和执法部门充满着私意,为图 简单、省事、好管推出了35厘米这个概念;把视觉恐惧、视觉冲击这种病态的心理解读为社会的正常现象而作为立法依据; 另外处处设置罚款陷阱,2000、5000的高额有何依据?说是收支两条线又有谁看见过?!在腐败指数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人们完全有理由质疑钱被不当使用。 事实证明现行的管理办法不是一部好法,在实践过程中有不少条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普遍受到蔑视、抵制和抗争,触发了群发事件,养犬人和不养犬人都极不满意。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指出“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对现实进行控制,那么只能表明立法的失败”一方面在嚷嚷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遇时俱进,另一方面却死死抱住多年来实际不可行也行不通、被众多法律界人士斥之为恶法的现行管理办法不放,不图改进。原本指望今年的例行年检有个软着陆,对明显不合理伪科学的条款进行修改,但最近的消息表明警方置广大公众的呼声于不顾,还在老调重弹,在挑战爱犬人士的极限,无疑是在玩火。在法制国家家庭养犬已不是什么尖锐的社会问题,但在我国却成了疑难杂症。当然对普遍有争议的话题最好的办法是进行沟通,去年北京市人常委会有过对疑难信访事件进行听证的说法,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或多次听证,请立法、执法和管理部门把掌握的情况、理由、根据摆上桌面,也仔细的倾听被管公众的意见。在此我请北京市的书记们关注海南省委卫留成书记的一次谈话: “只有不讲道理的领导,没有不讲道理的群众。一些干部早就脱离了群众,还口口声声说群众难管。你不把心思花在工作上,花在老百姓身上,群众怎么能够服气?我们一些干部有个不好的习惯,凡是发生了矛盾、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往往是抓首要分子、查参与人员,在群众身上找原因。结果,看起来是平息下去了,可不久又起风波。一有事情就首先问罪群众,这是神经衰弱、没有力量的表现” 以上只是第一线养犬人的体会,不但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应该不会给你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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