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者看到这个话题后,也非常气愤,虽然不是“爱狗人士”,但对这种非人道的行为还是不耻。但因该话题牵扯到人肉搜索,并没有转发。不过几日,发现该主人已经被搜索出来,并曝光了姓名、住址和电话等个人信息,感慨人肉搜索的强大和该主人估计就告别安宁之余,想起了日剧《LEGAL HIGH》中的一个桥段:
一个怀孕的单亲妈妈住在一个阳光明媚的院子里,可对面突然要盖一个15层的公寓,娃还没出生就丧失了合理享受“日照权”的机会。但半泽直树接收了地产商的委托,当女律师质问为什么不帮助穷人争夺他们理应的权利时,并且渲染这些居民有多么多么可怜,并说要坚守正义的时候,半泽直树把真知子带到了建筑工地,指着工地板房说:
但半泽直树分分钟就被打脸:
摘抄这一段电视桥段的目的只是为了批判性的思考,人们在做自己所认为的“正义之事”的时候,往往并没有那么理性。
当你看到一个小狗在路上被人用汽车拖着走的时候,你会感到这个小狗如此的可怜,车主人是如此的残酷无良恨不得千刀万剐。
但如果我告诉你,这个车主有个六岁的小女儿,马上就要上小学了,一家人幸幸福福的。结果就被这条狗突然发疯,把小女孩残忍的咬死了,而且尸体到处散落,死无全尸。他的妻子因此患上了精神病,他的母亲因为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孙女,自责之中跳楼而死,他因为收到打击太大无心工作,结果除了打错被公司开除。原来一个幸福的家庭被整的家破人亡,又没有正义可以伸张,法律不管狗,只能自认悲惨。那,你会同情他么?
如果你同情了,那我再说个故事,告诉你这个狗为什么会发疯。其实这个小狗是家养的,有一次小女孩带着狗出去玩,结果碰上了另一条疯狗,小狗为了保护女主人和疯狗英勇搏斗,遍体鳞伤。但是被咬的难看了,小女孩就不喜欢这条狗了,天天关到房间外面,不让这条狗吃饭,因为被疯狗咬伤,即使它可能会感染疯狗病,这家子人也没打算给他打疫苗,让他自生自灭。结果有一天,这条狗终于疯了,并且报复了这一家人……
当然,这都是我编的……
编这些的目的,不是为了激起对虐狗人的同情,而是为了说明,在不知道事情原本真相的时候,你的同情很可能会偏颇,并且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但你永远无法了解事情的全部真相,并且还想伸张正义的时候怎么办?
就像是你说”他的生活再悲惨,也不是他虐狗的理由“一样,“你再同情狗,也不是你侵犯他人权利的理由”,当你使用人肉搜索暴露其个人信息,并且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伤害时(前提是人家并没有违法犯罪,非野生动物保护是我国的法律空白,而隐私权又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你已经走在违法的边缘了,很可能伤害别人的同时,也给自己造成危险。
所以对于虐待动物同样气愤的我,看法是:将“舆论监督”权在合法范围内充分发挥,扩散事实,但隐去个人信息(如马赛克处理等),以求相关部门特别是动物保护协会的关注和处理,并实时跟踪,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动物应该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此类事件的监督,督促政府出台关于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以法律来规范和惩治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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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一句,其实人们对“虐”的”程度“和”对象“的界限是不同的,例如”君子远庖厨“,他只是不看而已,但并没有妨碍他吃。
从对象上看,对大部分人来说,虐鸡鸭猪不算虐,虐猫狗算虐,对另一部分人来说,虐猫狗也不算,虐人才算;对小部分人来说,虐大人不算,虐小孩才算;对极小部分,虐别人小孩儿不算,虐自己小孩儿才算。
从程度上看,虐这个词语也是有争议的,什么算虐?杀死不算虐,求死不得算虐?杀一分钟死不算虐,杀一个小时死算虐?放在温水里割腕不算虐,数刀捅死算怒?
甚至从历史角度来看,又不一样,放在奴隶社会,虐个人都随随便便的家常便饭,别说虐狗了。
所以一般来说,是看当前社会大部分人的感受来界定的,这次汕头虐狗事件得到了充分的社会关注和大部分人的斥责,说明这件事在道德上是受到广泛谴责的,绝对背离人道主义的行为,是需要相应制裁的,但这个制裁,不应该你我来做,因为站在你我的个人角度,把一个人的信息暴露出来让众人唾骂,不一定是个众人推崇的正义行为,很可能发展成凶手的帮手(设想如果因为你把他的个人信息暴露了,然后极端爱狗人士去杀了他全家,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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